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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将超市上货平台当出口踏空摔下 责任如何划分?BOB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

发布日期:2024-04-18 13:15 浏览次数:

  丰县一名男子到县城某超市购物后,发现超市已经下班,自行找出口准备离开。在超市二楼找到一处卷帘门,他拉开门准备走出去,然而,他刚踩出一步,才发现踩空了,直接从二楼摔下致身体多处骨折。这起意外事件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近日,徐州中院二审作出判决,超市承担主责。(通讯员 丰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马志亚)

  2017年10月8日晚7时许,丰县市民张某到县城某超市购物。因当晚超市内顾客稀少,张某逛了一会后,发现工作人员大部分都下班了。他向一名工作人员询问出口,对方随手指了二楼前方位置。

  张某很快走到了二楼拐角处,他看到一扇卷帘门没有上锁,误以为就是出口。张某拉开卷帘门后,直接跨了出去,没想到,卷帘门后是空洞,张某一脚踩空,直接从2楼摔了下去。随后,张某被丰县人民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骨盆骨折(左耻骨上下支)、腰5左侧横突骨折、骶尾椎多发骨折、L2、3椎体压缩性骨折。

  经查,张某坠落地点实际是超市的上货通道。该处卷帘门后是供超市进行升降上货,平时卷帘门是关闭状态,事发时,超市上货平台没有停在二层位置,导致卷帘门后出现一个垂直向下的空洞。

  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张某共花费医疗费用3万多元。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超市负责人曾前来探望,但没有给予赔偿或支付医疗费。

  病情好转后,张某找到超市协商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某超市告上了法院。

  丰县法院法官到实地进行调查发现,超市收银台及不购物通道设在二楼东北部,正常情况下,顾客在三楼和二楼购物后到二楼收银台结账,沿二楼通一楼的下行电梯下到一楼后,从一楼大厅的南门外出。在超市三楼下二楼的下行电梯顺着货架之间的路向南,鞋类货架南侧上方悬挂红底白字的“出口”标志,但未标注指示箭头,该出口标志西南方不远处,就是超市上货平台二楼入口的卷帘门。顺着三楼下二楼后,向南货架之间的通道地面上也没有标划出口方向指示。

  张某及代理人认为,被告超市所谓“货梯”位置的卷帘门,没有安全关闭且附近出口指示不明,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义务,未能消除潜在的危险。他的坠落与被告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超市应当对他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市则辩称,超市出口正常使用,是被告人自己疏于观察,并且随意打开卷帘门,导致发生损害后果,应当自己承担全部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超市三楼下二楼后向南的地面没有标划出口路线指示,悬挂的“出口”字标没有设置指示箭头,且距离上货平台二楼入口处卷帘门位置很近,容易使不熟悉环境的人误认为附近的卷帘门处就是出口,上货平台二楼入口处的卷帘门在不上货时间没有锁死,这些都是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客观上原告拉开卷帘门就向外迈步,再加上当时已天黑卷帘门外没有灯光没有观察到是空洞,多种因素综合才发生原告坠落受伤的损害结果。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本次起诉时,原告治疗并未完全终结,只针对在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主张赔偿,其他损失保留另行诉讼的权利,是合法行使诉权的表现。因治疗尚未终结,原告经过最大限度的合理积极治疗后是否会造成残疾影响正常生活劳动尚不清楚,一般情况下身体健康权遭受严重侵害,造成五级以上较重残疾程度时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本次诉讼中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尚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某超市对原告坠落受伤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40%的医疗费。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12742.4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超市并未对离开超市的路径进行明确的标识,未对上货平台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亦未安排人员对离开超市的顾客进行引导。某超市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安全性并未尽到审慎的保障义务,故对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较大的过错。

  综合某超市与张某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某超市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张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是认定责任比例不当,应予改判。最终,徐州中院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某医疗费191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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