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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BOB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8478-2020《铝合金门窗》国家标准全文

发布日期:2023-05-20 08:44 浏览次数:

  ——第1章范围中增加了“本标准不适用于防爆门窗”(见第1章);

  ——第1章范围中删除了“非手动启闭操作的墙体用门、窗以及垂直天窗可参照使用”(见2008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遮阳性能”“遮阳系数”“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3.2、3.3、3.7);

  ——增加了“门窗保温性能”“门窗隔热性能”“普通型门窗”“隔声型门窗”“保温型门窗”“隔热型门窗”“保温隔热型门窗”“耐火型门窗”“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的术语和定义(见3.2~3.10);

  ——将“门、窗按使用功能划分的类型和代号”改为“门、窗按主要性能划分的类型和代号”,将2008年版的表1和表2合并为表1,其中将“遮阳型”改为“隔热型”,并增加了“保温隔热型”和“耐火型”(见4.1.2、表1,2008年版的4.1.2、表1和表2);

  ——将“外门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改为“外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见5.1.2.1.1,2008年版的5.1.2.1.1);

  ——将主型材基材最小实测壁厚的规定改为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及允许偏差精度等级的规定,并提高了外门窗主型材的基材壁厚要求,增加了内门窗型材基材壁厚和尺寸偏差精度等级要求;增加了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许偏差要求(见5.1.2.1,2008年版的5.1.2.1);

  ——将“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要求”改为“铝合金型材装饰面表面处理层适用范围及厚度要求”,并按外门窗和内门窗分别规定表面处理层适用范围及厚度要求(见表4,2008年版的表5);

  ——增加了外门窗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和单腔中空玻璃厚度允许偏差的规定(见5.1.3.1);

  ——增加了外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的要求(见5.1.3.2);

  ——增加了保温型、隔热型、保温隔热型和耐火型门窗玻璃的要求(见5.1.3.3、5.1.3.4);

  ——增加了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密封胶条、支承块及定位块等密封及弹性材料的要求(见5.1.5.3、5.1.5.5、5.1.5.6);

  ——增加了“规格系列”要求和单樘门窗“优先采用GB/T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门、窗尺寸”要求(见5.3.1.1、5.3.1.2);

  ——将“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内侧尺寸”“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内侧尺寸对边尺寸之差”分别改为“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尺寸”“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尺寸对边尺寸差”,并增加“对角线);

  ——修改了抗风压性能要求,并增加了在1.5P3风压作用下主要受力杆件不应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坏要求、“在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值P3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挠度允许值为其短边边长的1/60;在1.5P3风压作用下,玻璃面板不应发生破坏”的要求(见5.6.1,2008年版的5.6.1);

  ——水密性能要求增加了外门、外窗的最低要求水密性能值(见5.6.2);

  ——气密性能要求增加了具有气密性能要求门窗的最低气密性能值要求(见5.6.3);

  ——空气声隔声性能要求增加了隔声型门窗最低要求的隔声性能值(见5.6.4);

  ——保温性能要求增加了保温型门窗最低要求的传热系数K值的要求(见5.6.5);

  ——将遮阳性能及其分级(遮阳系数)改为隔热性能及其分级(太阳得热系数),并规定了隔热型门窗最低要求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值(见5.6.6,2008年版的5.6.6);

  ——采光性能要求增加了具有辨色要求的门窗颜色透射指数要求(见5.6.8);

  ——将门“耐撞击性能”改为“耐软重物撞击性能”,适用范围由玻璃面积占门扇面积不超过50%的平开旋转类门扩展到各类开启形式的门(见5.6.11.3,2008年版的5.6.10),并在该性能试验方法中增加了门扇受撞击方向和撞击点的规定(见6.6.9.2);

  ——增加了抗扭曲变形性能、抗对角线变形性能、抗大力关闭性能、开启限位抗冲击性能、撑挡定位耐静荷载性能等力学性能要求(见表9、表10及5.6.11.6~5.6.11.10);

  ——将“反复启闭性能”改为“反复启闭耐久性”(见5.6.12,2008年版的5.6.9),并增加了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能分级要求(见表11);

  ——将“性能检验试件分组、数量和试验顺序”修改为“试验次序”,并删除了表16(见6.7,2008年版的6.7、表16);

  ——增加了表12“产品检验项目”,其中分别列出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所有项目及相应的抽样试件数量(见7.1.1);

  ——修改了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检验的组批与抽样规则(见7.2.1.2,2008年版的7.2.1.2);

  ——增加了“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保证书”(见8.2.1、8.2.2);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常用密封胶条种类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希洛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业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贝克洛幕墙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赛特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格兰特工程玻璃(中山)有限公司、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上海奥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凌志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旭格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市发民佳门窗有限公司、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江苏中诚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江苏赛迪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民祥、杨仕超、王洪涛、张喜臣、谭国湘、杜万明、王丽娟、杜继予、顾泰昌、黄圻、邱建辉、徐勤、李光旭、蒋金博、吴光琼、张国峰、陈慧、张河山、谢光宇、冯涛、王娜、谷秀志、陈华良、吕绍德、毛伙南、邱胜东、于志龙、冯嘉楠、吕美良、周永文、潘虎、杨颖、戴红亮、刘明、黄日勇、杨文忠、赵本军、徐海华、王松涛、吴从真、张新娟、孙继超、陈杰、孙德岩、匡卫军、靳云雁、宁晓龙、黄磊、孙圣荣、廖拓、丘榆。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门窗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及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手动启闭操作的建筑外墙和室内隔墙用窗和人行门,以及垂直屋顶窗。

  本标准不适用于天窗、非垂直屋顶窗、卷帘门窗和转门,以及防火门窗、防爆门窗、逃生门窗、排烟窗、防射线屏蔽门窗等特种门窗。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采用铝合金建筑型材制作框、扇杆件结构的门、窗的总称。

  门窗在冬季阻止热量从室内高温侧向室外低温侧传递的能力,用传热系数K表征。

  门窗在夏季阻隔太阳辐射得热的能力,用太阳得热系数SHGC(太阳能总透射比)表征。

  注:门窗的夏季隔热还包括其阻止室外高温产生的温差得热部分,但因其温差得热远小于太阳辐射得热,故门窗隔热性能主要以其太阳得热系数表征。

  只有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指标要求的外门窗和下列两种内门窗:1)仅有气密性能指标要求的;2)无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隔声性能、保温性能、耐火完整性等性能指标要求的。

  门窗承受活动扇长期反复启闭操作使用后保持其正常使用功能的能力,以不发生影响正常启闭使用的变形、故障和损坏的反复启闭次数表征。

  承受并传递门窗自身重力及水平风荷载等作用力的门窗中横框、中竖框、扇梃以及组合门窗拼樘框等型材构件。

  组成门窗框、扇杆件系统的基本构架,在其上装配开启扇或玻璃、辅型材、附件的门窗框和扇梃型材,以及组合门窗拼樘框型材。

  门窗框、扇杆件系统中,镶嵌或固定于主型材杆件上,起到传力或某种功能作用的附加型材。

  注:玻璃压条、披水条、封口边梃型材等是常用的辅型材。

  门、窗的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标准编号、用途代号、类型代号、系列、品种代号、产品名称代号(铝合金门LM;铝合金窗LC)、规格代号、主要性能符号及等级或指标值。

  示例3:外窗、保温隔热型、80系列、内平开下悬、铝合金窗,规格代号为145145,抗风压性能5级,水密性能4级,气密性能7级,保温性能K值2.5,隔热性能SHGC值0.5,其标记为:

  5.1.3.2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应符合JG/T255的规定。外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的中空腔内装有传动机构的间隔框应采用具有耐候性的非金属断热材料的复合型构造,并应采用三边框形式。

  门窗所用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采用其他黑色金属材料,应根据使用需要,采取热浸镀锌、锌电镀、黑色氧化、防锈涂料等防腐处理。

  5.1.5.5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条应根据其使用部位需要选择阻燃密封胶条,并在适当部位选用遇火膨胀密封胶条。采用自粘胶带固定安装的遇火膨胀密封胶条,不应含容易导致胶条脱落的塑化剂。

  门窗框扇连接、锁固用功能性五金配件应满足整樘门窗承载能力的要求,其反复启闭性能应满足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要求。

  5.2.1产品表面应洁净、无污迹。框扇铝合金型材、玻璃表面应无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

  5.2.2镶嵌密封胶缝应连续、平滑,不应有气泡等缺陷;封堵密封胶缝应密实、平整。密封胶缝处的铝合金型材装饰面及玻璃表面不应有外溢胶粘剂。

  5.2.4框扇铝合金型材在一个玻璃分格内的允许轻微表面擦伤、划伤应符合表5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的型材喷粉、喷漆表面擦伤和划伤,可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修饰,修饰后应与原涂层颜色基本一致。

  采用结构装配玻璃的隐框窗,玻璃与铝型材杆件之间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中空玻璃之间的二道密封硅酮结构密封胶,其黏结宽度、厚度应按JGJ102规定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且黏结宽度不应小于7mm、黏结厚度不应小于6mm。

  5.5.1门窗框扇杆件间的连接构造应牢固可靠,人接触的部位应平整,外露的孔洞及边缘尖角宜进行封堵包饰。

  5.5.5门窗下框不宜开设贯通型安装孔。开设贯通型安装孔的门窗下框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密封构造。

  5.5.6隐框构造的玻璃下端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托条和玻璃面板支承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托条与玻璃之间应设置柔性垫片。托条截面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能承受该分格玻璃的重力荷载设计值。中空玻璃的托条应能托至外片玻璃。

  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应符合GB/T31433的规定,外门窗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作为分级指标;内门窗以“计权隔声量和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作为分级指标。隔声型门窗的隔声性能值不应小于35dB。

  5.6.9.1外门窗防沙性能以一定压差和时间内通过单位开启缝长进入室内沙的质量M为分级指标;防尘性能以一定压差和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进入室内可吸入颗粒物透过量C为分级指标。门窗防沙、防尘性能分级应符合GB/T31433的规定。

  外门窗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以发射物的质量m和速度为指标,其分级应符合GB/T31433的规定。具有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要求的外门窗,应按GB/T29738-2013附录B的规定,根据其应用所在地基本风速、建筑物防护级别和安装高度确定相应的冲击级别及指标。

  门窗力学性能为活动扇在机械力作用下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能力,应根据门、窗的开启形式和使用特点确定其力学性能要求。门、窗的力学性能要求项目应分别符合表9、表10的规定。

  门耐软重物撞击性能以门扇所能承受的软重物体最大下落高度为性能指标。其分级应符合GB/T31433的规定。门扇薄弱部位在性能分级指标值高度下落的砂袋撞击后,门应保持正常启闭功能,玻璃(或其他面板)不应脱落,除钢化玻璃外,不应有玻璃破坏。

  窗在撑挡定位开启状态下,在活动扇开启部位垂直扇平面向关闭和开启方向分别施加荷载,摩擦式撑挡为40N作用力、锁定式撑挡为200N作用力(采用锁定式伸缩撑定位的外开上悬窗,开启方向加载应在最大可开启位置),撑挡及其与框、扇连接部位不应发生破坏,定位功能正常。

  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以不发生影响正常启闭使用的变形、故障和损坏的反复启闭次数为性能指标,其分级应符合表11的规定。

  门窗框扇连接铰链配件(滑轮、滑撑、合页等)应满足整樘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各分级试验次数要求,试验中不得更换;门、窗的反复启闭试验时如不包括锁固及限位等装置,则该类装置的反复启闭次数应满足其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和整樘门窗反复启闭使用要求。

  铝合金门窗所用材料及附件进厂时,检查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等随行技术文件,或通过必要的测量、试验,验证其所标示的性能和质量指标值与附录A所示相应标准(或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基材壁厚采用分辨力为0.5m的膜厚检测仪和分辨力不低于0.02mm的量具测量表面处理层膜厚和型材总壁厚,型材同一类型部位测点不应少于5点。基材的实测壁厚为型材总壁厚与表面处理层厚度之差,精确到0.01mm,取平均值。

  密封材料与所接触材料的相容性、黏结性、污染性,以及玻璃支承、定位弹性材料的性能质量,按使用要求和6.1.1的规定进行验证。

  采用同一组试件进行二项及以上项目试验时,应按照前一项试验结果不影响后一项试验结果的原则(如先无损试验、后破坏性试验等)确定试验先后次序和试件的统筹使用。

  当建筑门窗同时具备保温型和耐火型要求时,应在同一樘试件上按保温性能和耐火完整性的顺序进行性能测试。

  7.1.2门窗性能的型式检验项目,应根据4.1.2规定的6种门窗类型(普通型、隔声型、保温型、隔热型、保温隔热型、耐火型)确定必需的主要性能项目(5.6.1~5.6.7);按照产品使用要求确定选择性能项目(5.6.8~5.6.10);并按照其开启形式确定5.6.11.1规定的力学性能项目。

  抽检项目中如有1樘(不多于1樘)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的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产品型式检验应选取各种用途、类型、品种、系列中常用的门窗立面形式和尺寸规格的单樘基本门、窗作为代表该产品性能的典型试件。常用铝合金门窗型式检验典型试件立面形式及规格参见附录C。

  性能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对于结构复杂、开启方法比较特殊,使用不当会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产生使用安全问题的门窗产品,应设置简明有效的使用警示标志和说明(包括文字及图示)。BOB(中国)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BOB(中国)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BOB(中国)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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