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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通渭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9-12 12:00 浏览次数:

  (东城)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于2022年9月28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通渭县公安局通公(东城)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认定故意毁坏财物不成立。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申请人拉人的行为,就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被申请人以“殴打他人”对申请人处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以“左顶部头皮下软组织肿胀”鉴定毛某某为轻微伤,与多人共同殴打不符,且无证据表明申请人殴打该部位造成损伤。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等人砸毁车玻璃、殴打毛某某的行为,是在毛某某驾车冲撞行为停止之后实施的,其行为属于故意加害行为非制止行为;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拥有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拥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鉴定符合法律程序,鉴定内容真实完整、客观公正,且鉴定文书送达后,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通渭县XXX有限公司与甘肃XX有限公司通渭分公司(以下简称XX通渭分公司)因供销账务结算引发纠纷。2022年5月27日,因XXX有限公司停止对XX公司工地供料,XX通渭分公司项目部决定由XX搅拌有限公司供料施工,并安排人员于次日早晨蹲守在工地门口防止XXX有限公司车辆进入。5月28日9时许,X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毛某某驾驶棕色长安面包车冲进XX通渭分公司施工地,将工地电子伸缩门撞毁后与施工现场的XXX有限公司罐车车头相碰(无损坏)。XX通渭分公司员工康某某、申请人、魏某某、闫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候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等人赶到现场,让毛某某下车,毛某某拒不下车。申请人和陈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闫某某、杜某某等六人砸破毛某某驾驶车辆的车窗玻璃,随后魏某某拉开车门,史某某、王某某和申请人、闫某某、候某某、杜某某、康某某、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把毛某某从车上拽下来后,对毛某某不同身体部位进行了殴打,致使毛某某受伤住院。通渭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于2022年5月28日受案登记,5月31日通渭县公安局决定对毛某某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另案处理),东城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闫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王某某、BOB(中国)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候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史某某、康某某、刘某某传唤进行讯问,对证人化某某、BOB(中国)官方网站手机网页版王某某、柴某某、杜某、魏某某、黄某某等二十七人进行询问,同日,对现场进行勘验及拍照固定,于2022年8月16日签订鉴定委托书,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毛某某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于9月8日送达申请人、魏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候某某、杜某某、闫某某、陈某某、康某某,均未提出异议。2022年6月1日,通渭县公安局聘请通渭县发展改革局对涉案物品、汽车进行鉴定,通渭县发展改革局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认定长安牌客车维修价格为3120元,电动伸缩门损失价格认定为3920元,6月30日XX通渭分公司申请对伸缩门受损价格重新鉴定,2022年8月15日,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涉案物品、汽车价格进行复核,认定电动伸缩门的价格为5125元。通渭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毛某某的人体伤情进行检查,发现毛某某头部右耳根部有三处抓伤痕迹,左脖子、左肩部有抓伤痕迹,左腿关节处有不规则形状青肿,6月20日制作毛某某冲撞电动伸缩门、康某某等人殴打毛某某手机拍摄视频资料,6月30日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7月1日对涉案车辆决定扣押,9月13日对申请人、陈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候某某、杜某某、闫某某、史某某、康某某、刘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9月15日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作出给予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000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现场录制视频、证人证言、鉴定文书、住院病历、伤情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

  1.关于申请人提出其行为是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与事实不符。本案中,申请人等公司人员应当采取更为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其与XXX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不应通过围堵的方式解决,更不应该在冲撞发生后,毛某某未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聚众持械毁坏财物,殴打他人,其行为属于故意加害行为非制止行为。经鉴定,毛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他人,第四十九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申请人提出鉴定结论不符的问题。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拥有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通渭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CTXXXX)、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和影像学检查作出毛某某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定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真实、客观、公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东城)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通公(东城)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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